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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0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有芳与陈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芳,陈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0623号原告张有芳,女,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吉勇,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邮政局巷*号*幢9-1,现羁押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张有芳与被告陈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有芳诉称,2014年7月17日,被告陈吉勇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我通过我丈夫黄隆贵向陈吉勇转账20万元,陈吉勇向我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息2%。借款后一个月,陈吉勇即被公安机关刑拘,一直未偿还借款,现请求判令被告陈吉勇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从2014年7月17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被告陈吉勇未应诉答辩。经审查,原告张有芳虽然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渝中区邮政局巷1号6-1,但该地址房屋已经拆迁,张有芳已于三年前迁往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康庄美地A区2幢3-5居住。被告陈吉勇现羁押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陈吉勇现羁押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原告张有芳虽然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渝中区邮政局巷1号6-1,但该地址房屋已经拆迁,张有芳已于三年前迁往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康庄美地A区2幢3-5居住,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康庄美地A区2幢3-5是原告张有芳的经常居住地,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司法辖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陈浴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