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上官迎光、张智勇等与李丽娟、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迎光,张智勇,上官宇,李丽娟,王鹏飞,杨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2174号原告上官迎光,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渑池县。原告张智勇,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渑池县。原告上官宇,男,199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渑池县。被告:李丽娟,女,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渑池县。被告:王鹏飞,男,1964年04月04日生,汉族,住所地渑池县西区。被告:杨秋荣,女,1964年05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渑池县西区。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原告上官迎光、上官宇、张智勇诉被告李丽娟、王鹏飞、杨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上官迎光、张智勇、上官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建光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