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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与刘燕虹、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刘燕虹,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6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142199-1,地址:鄂旗乌兰镇锡林路西蒙医院对面。法定代表人:贺瑞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燕虹,公民身份号码×××,1984年8月19日生,女,汉族,系中国电信集团棋盘井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650694-5,现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法人代表人:任玉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燕虹、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撤销(2015��鄂托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平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