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丁广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广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11刑初217号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广,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广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丁广在中国银行鹤壁分行浚县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73的白金信用卡。2014年10月份,被告人丁广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该卡陆续透支194851.83元,经中国银行鹤壁分行多次催收后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丁广妻子李某某向中国银行鹤壁分行还款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冯某的证言,信用卡申请表,银行交易明细,信用卡透支再次催收通知书,报案材料,抓获证明,还款证明,鹤壁市恒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广自愿认罪,案发后退还部分透支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广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丁广违法所得94851.83元返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 伟人民陪审员 崔 凯人民陪审员 郭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石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