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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0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国诉被告李利滨、刘晓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国,李利滨,刘晓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0民初1347号原告:刘志国,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李利滨,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刘晓威,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国与被告李利滨、刘晓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国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0.00元,减半收取7,66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飞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