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1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吴道静与何进芝、罗安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道静,何进芝,罗安碧,文成茂,贵州启龙抬投资有限公司,岳元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21民初1420号原告吴道静,女,1985年9月14日生,汉族,贵州开阳人,住贵州省开阳县,委托代理人瞿春楠,贵州广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何进芝,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开阳县,被告罗安碧,女,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开阳县,被告文成茂,男,1977年1月9日生,汉族,贵州石阡人,住贵州省石阡县,委托代理人申尚华,贵州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贵州启龙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A栋1单元14层18号。法定代表人简启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海燕,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邓春涛,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岳元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道静与被告何进芝、罗安碧、文成茂、贵州启龙抬投资有限公司、岳元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13日,原告吴道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道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道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道静负担。审判长 唐信勇审判员 蒲 田审判员 刘有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佳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