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万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万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2811号罪犯张万刚,男,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2年10月2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2015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5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7日止)。2016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万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万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万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慧审判员 韩建丰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