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与被告马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大学附属医院,马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4225号原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小龙,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贾耀顶,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博,女,汉族,原系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原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与被告马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原告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747.5元。审判员 贺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爱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