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0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树文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文,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0483号原告:刘树文。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树文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贾丽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树文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树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树文承担。审判员 贾丽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元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