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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诉被告侯红娟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侯红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739号原告: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宇,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风,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红娟,女,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现居住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梁军,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室安徽省涡阳县。于被告系亲友关系。原告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诉被告侯红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