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高占魁诉郭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魁,郭霆,闫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4827号原告高占魁,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神东公司布尔台煤矿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郭霆,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闫静,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占魁诉被告郭霆、闫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高占魁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占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占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为1265元,由原告高占魁负担。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