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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高占魁诉郭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魁,郭霆,闫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4827号原告高占魁,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神东公司布尔台煤矿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郭霆,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闫静,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占魁诉被告郭霆、闫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高占魁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占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占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为1265元,由原告高占魁负担。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