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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6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吴秀琴与黑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琴,黑留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6155号原告吴秀琴,女,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红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留成。原告吴秀琴诉被告黑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3月20日、2015年5月11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8万元,并约定借款月利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人民币44800元,共计人民币224800元(利息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1日),并继续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以黑留成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提供足以使被告黑留成与他人相区别的具体明确的住所信息,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秀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72元,退回原告吴秀琴467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