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牛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484号原告:牛某,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李某,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牛某与被告李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牛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二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