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391号原告金正忠与被告陈振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0018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正忠于2015年11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振水支付执行款1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33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金正忠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六一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