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德信、杨秀容诉被告杨秀仁、杨再胜、何承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信,杨秀容,杨秀仁,杨再胜,何承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1857号原告:陈德信,男,1947年4月1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原告:杨秀容,女,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杨秀仁,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杨再胜,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何承福,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原告陈德信、杨秀容诉被告杨秀仁、杨再胜、何承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陈德信、杨秀容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信、杨秀容以与被告系林权边界不明需要政府确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陈德信、杨秀容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信、杨秀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陈德信、杨秀容负担。审判员 王杨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闻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