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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德信、杨秀容诉被告杨秀仁、杨再胜、何承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信,杨秀容,杨秀仁,杨再胜,何承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1857号原告:陈德信,男,1947年4月1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原告:杨秀容,女,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杨秀仁,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杨再胜,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何承福,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原告陈德信、杨秀容诉被告杨秀仁、杨再胜、何承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陈德信、杨秀容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信、杨秀容以与被告系林权边界不明需要政府确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陈德信、杨秀容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信、杨秀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陈德信、杨秀容负担。审判员  王杨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闻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