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9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宜兴市浩源无纺布有限公司与丹阳市紫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浩源无纺布有限公司,丹阳市紫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9373号原告宜兴市浩源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8460816P。法定代表人王光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程(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阳市紫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张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518827873。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浩源无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紫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浩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浩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浩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元(已减半收取),由浩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叶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