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9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诸亮与张一平、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亮,张一平,高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9273号原告诸亮,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华亚杰��冯霄飞,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一平,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高丽丽,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诸亮为与被告张一平、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7月5日,因原告诸亮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对被告张一平、高丽丽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16年7月19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诸亮的委托代理人华亚杰、冯霄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一平、高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张一平与高丽丽于2011年5月20日经登记结婚,2016年4月8日���登记离婚婚。2016年3月31日,张一平向诸亮借款3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于2016年5月31日归还。如逾期,张一平自愿支付20%的违约金。如引起诉讼的,诸亮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张一平承担。借款到期后,张一平已向诸亮还款172000元,余款148000元至今未还。2016年6月16日,诸亮与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1份,约定由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代理诸亮与张一平、高丽丽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诸亮需支付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费4000元。2016年6月16日,诸亮向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4000元。2016年6月20日,诸亮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一平、高丽丽返还借款148000元,支付违约金29600元,并支付律师费4000元。在庭审中,诸亮要求张一平、高丽丽支付的违约金变更为14208元。本院认为:诸亮与张一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张一平向诸亮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予以返还,系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张一平在与高丽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张一平与高丽丽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诸亮要求张一平、高丽丽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诉讼请求,诸亮自愿调整为14208元,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一平、高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诸亮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一平、高丽丽返还诸亮借款148000元;二、张一平、高丽丽支���诸亮违约金14208元;三、张一平、高丽丽支付诸亮律师费4000元;四、上述三项合计166208元,限张一平、高丽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45元,合计5069元,由张一平、高丽丽负担。诸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张一平、高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成祥人民陪审员 缪树娟人民陪审员 罗松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雨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