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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伟文,澄江县凤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澄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郭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李某某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郭某某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院受理的(2016)云0422执2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2执262号李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亚兵执行员  李云伟执行员  李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俊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