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龚婷、陈荣林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婷,陈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龚婷,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荣林,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龚婷与陈荣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浦江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陈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龚婷借款本金1224913.3人民币110000元��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491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91元,由被告陈荣林负担。因被执行人陈荣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荣林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本院已经依法扣划其名下开户行为平安银行南京滨江支行存款61800元并拨付至申请任名下。另本院已依法查封其名下奥迪牌及吉利全球鹰小型汽车,但因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271818.13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荣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荣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江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