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关庆伟、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关庆伟,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7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18236226526法定代表人:都基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东祚。被告:关庆伟。被告: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新城街路东。法定代表人:李明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告关庆伟、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3元,由被告关庆伟承担(已给付)。代理审判员 栾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