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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9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王德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王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987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负责人王庆彬,行长。被执行人王德金,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28004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王德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德金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德金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德金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德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德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王德金财产以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爱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