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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衍甲与李淼、赵如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衍甲,李淼,赵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879号申请执行人刘衍甲,男,生于1945年9月25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镇子镇。被执行人李淼,男,生于1987年7月22日,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岳阳镇。被执行人赵如芬,女,生于1960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岳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衍甲与被执行人李淼、赵如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淼、赵如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淼、赵如芬向申请执行人刘衍甲偿还借款77000元和给付借款本金47000元所产生的违约金、利息(其中借款本金40000元从2015年5月5日起计,借款本金7000元从2015年1月30日起计,按照年利率24%付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李���、赵如芬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1055元。但被执行人李淼、赵如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如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五福支行账户中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如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五福支行账户上的存款67670元划拨至安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