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3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兴荣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刑初1269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兴荣,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苍溪县。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亚飞,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6]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兴荣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兴荣及其辩护人黄亚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陈兴荣以牟利为目的,采用QQ联系、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30元价格将一个存有大量淫秽视频的360云盘账号及密码出售给沈立富。经查,该360云盘内有165个视频,其中127个视频属于淫秽视频。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兴荣处扣押了用于作案的金色仿“苹果6splus”手机1部,现已移送至本院。被告人陈兴荣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兴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原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清点记录、原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沈立富证言,柯区公鉴字(2016)027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绍公(网监)勘[2016]024号远程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荣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贩卖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辩护人黄亚飞关于被告人陈兴荣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条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100个以上2500个以下,属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兴荣贩卖的淫秽视频达127部,显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采纳辩护人黄亚飞的该辩护意见。被告人陈兴荣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黄亚飞建议对被告人陈兴荣从轻处罚的意见。根据被告人陈兴荣的犯罪事实、情节,不宜宣告缓刑。不采纳辩护人黄亚飞建议对被告人陈兴荣宣告缓刑的意见。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兴荣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移送来院的金色仿“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伟良代理审判员  余霖涛人民陪审员  俞祖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