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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1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11民初386号原告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春,董事长。被告梁斌,男,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原告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斌代理审判员  任怀玉人民陪审员  史祥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