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1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11民初386号原告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春,董事长。被告梁斌,男,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原告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斌代理审判员 任怀玉人民陪审员 史祥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