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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江金坤与刘礼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坤,刘礼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1381号原告:江金坤,男,汉族,潮州市湘桥区人,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曾宪荣,广东东之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礼佳,男,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坤诉被告刘礼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江金坤负担。审判员  陈利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