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行审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与杭州中软塑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杭州中软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11行审30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0629-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江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李百山,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杭州中软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29938-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登城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卢建武。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富环罚[2015]2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富环罚[2015]20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杭州中软塑胶有限公司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塑胶鞋底生产项目中新增PU流水线一条、注塑机5台、搅拌机3台,生产规模从年产200万双扩大到1000万双;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合格,该塑胶鞋底生产项目及新增设备就正式投产和使用。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塑胶鞋底生产项目及新增设备停止生产和使用;2、罚款25000元。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2月22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2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富环罚[2015]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项内容,由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金大审 判 员 楼雁鸣代理审判员 许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干也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