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建南与刘旭亮、刘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南,刘旭亮,刘莲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1519号原告:黄建南,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代理人:朱小宝、郑国洋,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旭亮,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刘莲英,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黄建南与被刘旭亮、刘莲英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刘旭亮、刘莲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黄建南与被告刘旭亮系朋友。2013年9月20日,被告刘旭亮向原告借款2万元。同日,原告黄建南现金交付被告刘旭亮2万元,被告刘旭亮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刘旭亮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被告刘旭亮、刘莲英于2006年7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旭亮、刘莲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建南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元,由被告刘旭亮、刘莲英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文审 判 员 赵丽芳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茂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