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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5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民初5086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陈某,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敏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8月17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天磊”。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陈某辩称:一、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二、如原告坚持离婚,应返还被告彩礼款38000元;三、儿子由被告抚养或双方轮流抚养。经审理查明:王某与陈某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8月17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天磊”,现随原告生活。因性格不合、双方发生矛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各执己见,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由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等证据相互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虽发生争吵损害夫妻感情,但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均应珍惜家庭,营造和谐家庭环境;王某不能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要求与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