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王冠宇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北角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北角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4622号原告:王冠宇,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磊,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北角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紫芥园25号楼底商芥园道98号、98号增1号。主要负责人:刘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86、193号。主要负责人:梁钧,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冠宇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北角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冠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冠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冠宇撤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王冠宇负担。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琪速录员 李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