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81执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雷友春与万源新东方医院、黄克勤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川1781执49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友春,万源新东方医院,黄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友春,男,汉族,住万源市。被执行人:万源新东方医院。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克勤,院长。被执行人:黄克勤,女,汉族,住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81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万源市新东方医院、黄克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万源市新东方医院在万源市新农合支付中心有90余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万源市新东方医院在万源市新农合支付中心的资金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必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顺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