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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结义与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储诚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结义,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储诚开,程为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王结义,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平岗村,组织机构代码66294839-4。法定代表人:储诚开,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储诚开,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程为高,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结义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储诚开、程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资产于2014年12月23日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