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1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赵春青与张志英、黄志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春青,张志英,黄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财保141号申请人:赵春青,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张志英,现。被申请人黄志军。申请人赵春青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志英、黄志军在荆门市五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猪场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赵春青自愿提供牌号为鄂H×××××号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春青提出申请的理由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志英、黄志军在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何集办事处张台队的猪场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5万元。二、查封申请人赵春青牌号为鄂H×××××号轿车。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申请人赵春青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湘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