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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戚和良与郑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和良,郑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918号申请执行人:戚和良,男,1983年6月3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郑珂,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和良与被执行人郑珂[(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004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部分存款,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416弄306号214室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918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