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水明与卢顺发、卢志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水明,卢顺发,卢志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黄水明,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卢顺发,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厦门市。被执行人卢志绵,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水明与被执行人卢顺发、卢志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春福审判员 朱杰光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