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民初4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飞诉被告韩红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韩红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864号原告:马飞,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韩红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马飞诉被告韩红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飞负担。审判员  李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怀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