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2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郑洪广与李志勇、佀国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广,李志勇,佀国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950号原告:郑洪广,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勇,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佀国旭,男,汉族。原告郑洪广诉被告李志勇、佀国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洪广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洪广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洪广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洪广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