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郑洪广与李志勇、佀国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广,李志勇,佀国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950号原告:郑洪广,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勇,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佀国旭,男,汉族。原告郑洪广诉被告李志勇、佀国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洪广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洪广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洪广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洪广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