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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第27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宋某1和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第27277号原告:宋某1,女,汉族,1978年6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宋某2,男,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诉被告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