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第27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宋某1和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第27277号原告:宋某1,女,汉族,1978年6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宋某2,男,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诉被告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