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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申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穗花新村六幢高层大楼业主委员会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昌岗街道办事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穗花新村六幢高层大楼业主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昌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7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穗花新村六幢高层大楼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13号103室。负责人:黄秉禧,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曾宪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秋娴,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豪贤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职务: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昌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晓港中马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春风,职务:主任。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穗花新村六幢高层大楼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穗花新村业委会)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穗花新村业委会申请再审称:一、两被申请人在作出《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通知》时没有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身份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明显不足。二、二审对涉案签名表中有关提议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不进行审查,属遗漏查明事实。三、二审判决对被申请人在作出《责令通知》后的取证行为的违法性不作否定,对该非法证据效力不予排除属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本案中,穗花六幢高层大楼业主通过穗花社区委员会转交《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签名表》,及直接提交《提议召开穗花六幢高层大楼业主临时会议增加会议议题业主签名表》给穗花新村业委会。穗花新村业委会在昌岗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的协调会上,明确表示拒绝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在小区张贴通告拒绝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穗花新村维权业主随后向昌岗街道办事处发出《关于申请组织召开穗花六栋高层业主大会的函》,认为业委会张贴通告拒绝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行为,引起了超过50%业主的反对,已影响到小区的和谐稳定,请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解决纠纷。昌岗街道办事处民政科亦出具证明证实上述业主签名表上签名业主户数超过物业管理范围内业主总户数的20%。在此情况下,两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通知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而且,两被申请人在作出《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通知书》后,在小区张贴《关于穗花新村六栋高层业主提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动议签名表的公示》,至公示期届满未收到任何业主对签名表提出异议。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两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通知书》,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穗花新村业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穗花新村业委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红梅代理审判员  苗 欣代理审判员  董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