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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3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015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组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莲花砚路5号A栋2层301,组织机构代码61843405。关于广州市格鲁曼粘合剂有限公司与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案件受理费由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负担。由于义务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庭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将本案移送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车管所、广州市房管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且各权利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0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云海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嘉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