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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巨东与周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巨东,王凤娥,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744号申请执行人马巨东申请执行人王凤娥被执行人周荣申请执行人马巨东、王凤娥与被执行人周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00641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巨东、王凤娥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各项损失人民币145523.08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巨东、王凤娥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