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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吕来祥与被告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来祥,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2722号原告:吕来祥,男,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吕涛,系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隋喜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立彬,系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宵,系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来祥与被告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来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吕来祥承担。审 判 长 王 英人民陪审员 赵 楠人民陪审员 孙永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