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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付存福与陈玉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存福,陈玉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付存福,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陈玉宽,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本院在执行付存福与陈玉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玉宽在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等机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玉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付存福提供不了被执行人陈玉宽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付存福发现被执行人陈玉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奇明生执行员  王 旭执行员  武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东附: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