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余震与金登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震,金登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636号申请执行人余震。被执行人金登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震与被执行人金登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登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震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并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肖丰玉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