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6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章毅、陈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毅,陈文珍,章毅,陈文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6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毅,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珍,女,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上诉人章毅因与被上诉人陈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毅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瞿 静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舒玮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