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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志红与中德合平置业有限公司、赵元琦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红,中德合平置业有限公司,赵元琦,河南辛迪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469号申请执行人杨志红,女,汉族,住所地郑州市,证件号码410103194512121914。委托代理人李杰,律师,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中德合平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中央公园2号1号楼8层814号。被执行人赵元琦,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辛迪拉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中央公园2号1号楼8层811号。杨志红与中德合平置业有限公司、赵元琦、河南辛迪拉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70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德合平置业有限公司、赵元琦、河南辛迪拉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志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德合平置业有限公司、赵元琦、河南辛迪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德合平置业有限公司、赵元琦、河南辛迪拉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德合平置业有限公司、赵元琦、河南辛迪拉商贸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志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德合平置业有限公司、赵元琦、河南辛迪拉商贸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志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李霄珍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江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