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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祁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285号被执行人祁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6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祁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罚金义务。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祁某缴清了全部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罚金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6刑初429号刑事判决第一条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