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祁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285号被执行人祁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6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祁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罚金义务。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祁某缴清了全部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罚金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6刑初429号刑事判决第一条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