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德厚、李燕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厚,李燕红,沈春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2228号申请人:余德厚,男,汉族,1988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何敏,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燕红,女,汉族,1990年10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委托代理人:何敏,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春燕,女,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德厚、李燕红与被申请人沈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余德厚、李燕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沈春燕名下��于惠州大亚湾西区蓝钻公寓二单元2210号房的产权(房产权证: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查封价值以584800元为限,并提供了担保人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德厚、李燕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沈春燕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蓝钻公寓二单元2210号房的产权(房产权证: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查封价值以5848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444元,由申请人余德厚、李燕红负担。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5天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审判长 薛银标审判员 罗亚鸼审判员 曾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