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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7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闪耀时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闪耀时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7533号原告: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孙立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宾,男,汉族,1987年7月25日出生,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业务,住单位宿舍。被告:闪耀时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106号楼(望京集中办公区442号)。法定代表人:刘国齐,经理。原告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闪耀时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余款63元退还原告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思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