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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2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张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新,张玲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2329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8477X8),住所地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保税港区海景路268号401室N单元。负责人:黄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如斌,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玲,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张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7元,减半收取4689元,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晓旻代理审判员  张俊勇人民陪审员  郑华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星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