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6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贾保安与代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保安,代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095号原告贾保安。委托代理人宋国喜,河南千嘉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勇。委托代理人代小振。委托代理人陈冬梅,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保安与被告代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静审 判 员 刘亚楠人民陪审员 江琳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浩 关注公众号“”